湘建建函〔2017〕10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巩固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5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以省属、市属企业为重点,推进企业自律,进一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
(二)整治重点。
重点检查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被投诉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项目、自查自纠不到位的企业所参与建设的项目。
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否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三)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是否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四)是否肢解发包;(五)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六)工程款、劳务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等。
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二)是否以联营、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转包、挂靠;(三)是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否按照工程投标和合同约定到岗,是否随意变更,是否履行管理责任;(四)是否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五)工程款、劳务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分包单位;(六)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购买和采购;(七)合同是否备案,是否签订阴阳合同。
三、工作安排
分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自纠、排查督查、分析总结四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底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对专项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通过媒体、会议等渠道,迅速进行宣传动员,及时将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传达到各有关项目、有关企业,确保专项行动全覆盖。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4月至5月)。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建市施函〔2014〕163号)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相关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健全企业自律长效机制。
(三)排查督查阶段(2017年6月至11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监管的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并建立动态排查台账。排查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线索的,要分类采取整改、立案查处、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根据排查情况,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含直管县)情况,将上述两表报送我厅建管处,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5日前、12月5日前。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指导和监管,对县、市、区(包括省直管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主要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排查台账建立情况、排查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并抽查部分项目。对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季度督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17年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四)总结分析(2017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包括省直管县)情况,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建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统筹监管力量,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建市〔2014〕118号及建市施函〔2014〕163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对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调查认定应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程序上报至我厅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逐项认真组织调查,跟踪督办,限时销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分别为:0731—88950191,hnsdjsbyg@126.com。
(四)健全长效机制。在建筑工程项目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抽查中,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管理、合同履约、资金使用与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与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健全检查执法长效工作机制。
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联络人联系表》(附件4)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88950062、88950063(传真),邮箱:jstjgc@126.com
附件1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材料目录
|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建设单位 | 1 | 招标公告(复印件) |
| 2 | 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 |
| 3 | 投标文件 | |
| 4 | 中标通知书 | |
| 5 | 施工总承包合同 | |
| 6 | 专业承包合同 | |
| 7 | 施工许可证 | |
| 8 | 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 | |
| 总包单位 | 9 |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10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 |
| 11 |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 |
| 12 |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 | |
| 13 |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 |
| 14 |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 |
| 15 | 专业分包合同 | |
| 16 | 劳务分包合同 | |
| 17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
| 18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 |
| 19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 |
| 20 |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 |
| 21 | 材料设备采购台账、支付凭证 | |
| 22 | 材料设备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 |
| 23 | 自有机构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 |
| 分包单位 | 24 |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
| 监理单位 | 25 |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
| 26 | 监理月报 | |
| 27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 |
| 28 |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报审材料 | |
| 29 | 核查、抽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材料 |
一、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
| 1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
□是 □否 |
| 2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
□是 □否 |
| 3 |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
□是 □否 |
| 4 |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是 □否 |
| 5 | 建设单位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
□是 □否 |
| 6 | 建设单位未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或签订阴阳施工合同; |
□是 □否 |
| 7 |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是 □否 |
| 8 | 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 |
□是 □否 |
| 9 | 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
□是 □否 |
| 1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是 □否 |
自查人员:
注:自查存在问题的,在□是 中打“√”,否则在□否“√”,。
二、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 序号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
| 1 |
是否存在 转包行为 |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是 □否 |
| 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是 □否 |
|
| 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是 □否 |
|
| 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
□是 □否 |
|
| 5 |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是 □否 |
|
| 6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是 □否 |
|
|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
□是 □否 |
|
| 8 |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是 □否 |
| 9 |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
□是 □否 |
|
| 10 |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
□是 □否 |
|
| 11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是 □否 |
|
| 12 |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
□是 □否 |
|
| 13 |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
□是 □否 |
|
| 14 |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
□是 □否 |
|
| 1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是 □否 |
|
| 16 | 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是 □否 |
| 17 |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是 □否 |
|
| 18 |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是 □否 |
|
| 19 |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
□是 □否 |
|
| 20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是 □否 |
|
| 21 |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是 □否 |
|
| 22 |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是 □否 |
|
| 2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
□是 □否 |
|
| 24 |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
□是 □否 |
自查人员:
注:1.自查存在问题的,在□是 中打“√”,否则在□否“√”;
2.每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单独填写此表。